开示的不对等:政府录下了一切,您的团队却得逐一听完
披露不等于被发现:执法记录仪文件第十一个小时里有利于被告的材料,只有当辩护团队有人听到第十一个小时,才对客户有帮助。
刑事开示在设计上就是一边倒的。控方及其机关制作录音,持有数月,并有调查员和工作人员协助审阅。辩方拿到的是同一批材料的开示版本,往往分批送达,往往临近听证日期,却被要求知道里面有什么。
已提交不等于已找到
根据 Fed. R. Crim. P. 16 及各州对应规则,被告的陈述录音属于可开示范围;政府依据 Brady v. Maryland, 373 U.S. 83 (1963) 承担的义务则延伸至有利于被告的证据。但两条规则都不会在关键时刻上打时间戳。找到它是辩护团队的工作,而这项工作是按听录的小时数计算的。
靠侥幸取舍
按实际时长播放,一小时音频就要耗费一小时人力,而辩护团队很少有这样的人手。独立执业律师、只有两名法律助理的办公室,或是案件满档的公设辩护人,面对的却是资源充足的控方团队准备的同一批材料。通常的应对是取舍:看那些看起来重要的录音,其余的粗略翻过,然后祈祷没人打开的那份文件里不会藏着关键材料。
用读代替看
转录改变了工作的基本单位。一小时录音的转录稿几分钟就能浏览完,还能按姓名、地址、时间或语句搜索。Sonix 数分钟内返回带时间戳和说话人标注的转录稿,多文件搜索则用一次查询覆盖开示材料中的每段录音。每个结果都直达音频或视频中的确切时刻,核实只需一次点击,而不是再完整听一遍。
这正是本页所围绕的标准:开示材料中的每段录音,在证据排除动议截止日之前、在庭审之前,都可读、可搜、可核。证据意味着什么、该怎么用,仍由辩护律师判断。文字可搜索,意味着律师能对全部材料行使这一判断。